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经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同时,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也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例》提高了设立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审批条件,明确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发布于:20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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